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160/2024-5427662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2-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稿解读|《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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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联合印发了《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淄国动办〔2024〕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制定《办法》的依据、目的、修订过程、主要内容、修订内容、文件的实施时间规定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淄博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加快推动人防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履行战时防空使命,淄博市国动办在国家和省国动办的指导、支持下,开拓创新,大胆实践,开展城市规划区内全域覆盖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控规”)编制与实践工作。我市五区三县及三个功能区人防工程控规全部编制完成,依规审批得到全面落实,人防工程功能体系建设日臻完善。为加强人防工程控规规范化管理与使用,提高人防工程控规管理规范性、严肃性,对人防工程控规的编制与审批、实施与修改、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修订过程

《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结合我市国防动员改革实际,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国动办对《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防办〔2022〕3号)进行了全面评估和修订,形成了《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3年12月开始,采用多种形式向淄博市审批服务局、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至2024年1月16日,共征求到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意见建议两条,其他无意见。市国动办采纳建议共两条,对《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充分衔接国家、山东省、淄博市规划和人防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结合国内经验及淄博市实际,按照规范性、效率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了指导城市人防控规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了文件会签,于2024年1月29日正式印发。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城市人防工程控规的编制与审批、城市人防工程控规的实施与修改、相关责任和附则共五章22条。

第一章,总则,6条。主要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明确适用范围,对人防工程控规定义、人防工程控规修改、人防工程控规维护等作了说明。

第二章,编制与审批,3条。主要明确城市人防工程控规编制基本要求、编制经费来源、审批等内容。

第三章,实施与修改,9条。主要明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实施、审批与城市人防工程控规的衔接,对城市人防工程控规的修改及城市人防工程控规动态监控等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承担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相关责任,2条。主要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修改的城市人防工程控规、未按照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控规进行建设、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控规进行更改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2条。主要是对本办法的负责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有效期进行说明。

五、《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其中三条。一是将原“第二十一条”删除。二是将第十一条第二款改为“各区、县人防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三是将第十二条改为“在城市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向各级人防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各级人防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类型、等级、规模、战时用途等相关建设指标要求”。同时,对文件立法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相应修改和完善。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规定

因原文件将于2024年1月31日到期,为确保文件的延续性,文件实施日期确定为2024年2月1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