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国动办〔2024〕5号 

 

各区县国动办(人防办)、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实际,修订了《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淄博市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和管理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或者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为控制人防工程类型、防护级别等,对城市人防工程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的局部修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在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结合当年度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情况、法律法规和各类标准规范的变化情况,以及各项人防工程的实际建设审批情况,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的年度性规划更新调整。

 

第二章 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或者城市人防建设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与重要经济目标的结合、各类人防工程统筹布局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人防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

第八条 城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实施与修改

 

第十条 城市人防工程应当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建设。在各区、县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当符合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市管辖区域内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市管辖区域内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防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城市人防工程项目建设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向各级人防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各级人防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城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类型、等级、规模、战时用途等相关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用地性质、用地指标、用地范围变化的,对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功能和布局产生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项目作为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对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功能和布局产生影响的;

(三)城市人防工程建设时,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且对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功能和布局产生影响的;

(四)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除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情形,需要进行规划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辖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等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审议不通过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审议意见。

第十五条 修改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邀请不少于3名业内专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工作。

第十六条 修改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规划修改报告,内容包括:原规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控规修改必要性分析;规划修改初步意向方案及修改前后对比;报告结论以及相应图纸、附件材料等。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邀请不少于3名业内专家进行对规划修改报告评审。对规划修改成果是否通过提出明确结论和修改意见。

修改后的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每年组织一次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城市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对规划实施的适时监控,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修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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