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处罚流程图文稿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160/2024-551098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文稿解读|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处罚流程图文稿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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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处罚流程图》政策解释

流程阶段

流程节点

流程节点说明

立案

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在收到违法线索后,在核实管辖权的基础上,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

决定不立案的,将结果告知有关方面。

调查取证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不是前述所列举情况则适用一般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一般程序

执法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事先处罚告知

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是否

需要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机关告知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程序

 

制作

听证笔录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治审核与集体讨论

重大事项

法制审核

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根据《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所列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拟作出决定前按程序提交法制科室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

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或集体讨论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