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事先告知书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160/2020-196159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3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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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事先告知书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人防办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行《人防工程建设重大事项事先告知书》制度,坚持改革创新,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力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一、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部分清单

(一)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1.《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淄博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同步建设符合准的防空地下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人防工程报监项目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三)责令停工整顿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7月23日,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四)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欺诈行为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六)对人防设计单位违规从事设计活动的处罚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7月,国人防〔2013〕417号)第二十条:“人防部门对违法违规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许可资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许可资质。”

(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曰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人防工程施工和使用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谁使用、谁所有、谁维护的原则,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维护费用;建设单位与物业单位就管理责任和维护费用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法律条款,“违反国家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1、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绣蚀、破损等现象;

2、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3、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

4、室内空气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5、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