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起草人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160/2023-541610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31 发布机构: 淄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起草人解读)

发布日期: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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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6日,省国动办印发了《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国动办发〔2023〕4号)(以下简称《基准》),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参考了上海市、浙江省等地的相关规定。

二、文件如何修订?

2023年8月21日,我办邀请省司法厅、住建厅、应急厅及济南、淄博、济宁、泰安4市政策法规专家,召开了全省国防动员系统权责清单评估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专家座谈会。论证了各市在适用旧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市情况予以调研,征求了参会单位的修改意见,明确了此次基准修订主要针对人民防空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并明确了4市的调研论证任务。

我办在济南、淄博、济宁、泰安4市调研论证基础上,组织法律顾问专家团队进行论证评估,并征求了省司法厅、法学专家教授、部分管理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9月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向各市国动办印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日前,收到青岛、日照、临沂、菏泽等市反馈意见建议共计12条,采纳7条建议,其他意见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精神不符,或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应参照住建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等原因未予采纳。

2023年9月22日,省国动办第31次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9月26日正式印发。

三、文件修订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原文件对“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等13种违法行为设定处罚基准的基础上,新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组织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司〔2023〕26号,将“法定依据”划分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变更为“裁量阶次”;将“裁量阶次”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特别严重处罚”;在“处罚标准”中增加了“不予处罚”。对“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等行为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更加便于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同时,我们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要求,对全省国防动员系统5项行政检查的检查主体、依据、范围、内容、手段、检查比例、频次进行细化量化,形成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明确的限制。

四、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如何?

《基准》严格依据省国动办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由起草处、法律顾问、法规处进行了全面审查,没有违反国家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

五、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文件施行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