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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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1160/2020-5107055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制作规范>的通知》政策解读
解读人:邢凌东 淄博市人防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规范》共设七章70条和3种常见违法行为执法文书样式,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检查行为。《规范》结合工作实际,对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实施检查的人员数量、亮证检查等作了要求,强调实施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明确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和权限,强化执法检查的痕迹管理。
二是针对人防领域容易出现的未批先建、未验先用、建设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3种违法行为,模拟执法流程,拟制适用执法文书的名称、顺序,确定填写格式,形成执法样板。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送达执行等程序。《规范》分别明确了处罚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是进一步精简优化了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对执法文书式样进行了全面精简优化,将文书式样从原来的48种精简到26种,删除了人防执法过程中不适用的行政强制类文书。
《规范》作了二方面新的制度设计,新增了一些制度内容。
一是细化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规定》规定,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在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方面,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在全面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方面,规定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等执法装备,以及在附件中统一执法文书样式,从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中检查、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情况报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工作机构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是注重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强调了人防执法人员针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要提供充分保障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