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160/2020-50161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6-25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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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监督检查

具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

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行为是否合法守信

1.《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工〔2011〕110号)第四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不高于2次,抽查比例不高于5%

 

2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企业监督检查

我省已注册的具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

企业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及从业行为是否合法守信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不高于1次,抽查比例不高于30%

监督检查在淄博市开展设计的企业,并配合省人防办监督检查

3

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监督检查

防护设备定点企业

生产安装质量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控制、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20%

监督检查在淄博市开展工作的企业,并配合省人防办监督检查

防化设备定点企业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为100%

监督检查在淄博市开展工作的企业,并配合省人防办监督检查

4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的监督检查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

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手续基本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报审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检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是否按项目批复、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的内容和要求实施,包括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2、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易地建设后,缴纳易地建设费项目缴费基本情况。含缴费标准、缴费数额、缴费减免缓基本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比例100%,根据检查内容进行适时检查

 

5

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人防办审批的在建人防工程

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要求,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实地检查

抽查比例100%,根据检查内容进行适时检查

 

6

人防工程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建设行为、实体质量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5处

 

7

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单建人防工程

安全生产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8

人防工程及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的监督检查

最近2年内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及防空警报设施

人防工程及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比例100%,根据检查内容进行适时检查

 

9

建成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全市所有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项目

1.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拆除人防工程设备等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实地检查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10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监督检查

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对防空袭方案战时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第十六条: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修抢险方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