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160/2020-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26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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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收费
标准
办理机构
联系电话
信息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4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
1、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邮寄或网上提交
信息公开申请表
提交申请材料→法制宣传科受理申请材料→确定责任科室→转交责任科室→责任科室制定答复意见→法制宣传科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核发→邮寄或发邮件→申请人领取。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003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不收费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06209
0533-2721060
人防专业资质企业信息查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1、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2、邮寄或网上提交或电话咨询
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制定答复意见→核发→邮寄或发邮件→申请人领取。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综合窗口h003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不收费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06215
0533-2722812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1、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资料: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或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审批单位的批复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报表,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5、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6、单建人防工程备案时还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提报工程备案资料→工程科受理→工程科初审,提出意见→工程科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完成备案
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h003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不收费
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06215
0533-2722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