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防办〔2015〕113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1160/2016-5025024
统一编号
ZBCR-2015-0370003
成文日期
2015-12-31
发文日期
2016-01-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防办〔2015〕113号
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护效能,按照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省人防办《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事中事后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防工﹝2015﹞86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通知》(鲁防工﹝2015﹞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选用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必须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信息公开栏公布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息公示表(防护设备企业)》和《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息公示表(防化设备企业)》中选择,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生产安装企业。建设单位与生产安装企业应当签订制式《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买卖安装合同》(一式4份),报市人防主管部门一份。
二、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负责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接受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的检测监管
(一)进入人防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护设备需同时随带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前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安装企业公章)和每一件产品的检测合格证。无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建设单位不得允许防护设备进场和安装。
(二)由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以批复时间为准),竣工前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按如下办法执行:
1、单建工程(特别是指挥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检测经费列入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预算。
2、“结建”防空地下室暂由生产安装企业按照《山东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质量检测报告》规定的检测项目(常规检测项目)进行自检,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必须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应要求生产安装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待条件具备时,正式实施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安装质量检测。
四、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按照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鲁防定质字﹝2012﹞20号)要求,安装防护(化)设备设施。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验收条件监督竣工验收。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关于印发<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淄防办﹝2013﹞49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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