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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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1160/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参照省人防办制定)
参照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 | 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行为的检查 | 1.企业资质资格情况,包括人防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配备及工程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要求;2.企业的从业情况,包括现场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及监理业务工作开展情况;3.现场抽查1个在建工程监理情况。 | 具有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的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级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家人防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防主管部门。 4.【部委规章】《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3月国人防〔2013〕227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地市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 5、【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67、68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
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行为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