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4 11:34:40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防办〔2019〕27号

 

各区县人防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人防办:

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19〕1号)和《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实际,现将结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区新建民用建筑按地上总建筑面积8%的比例履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

(二)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新建民用建筑按地上总建筑面积6%的比例履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义务。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级别,防核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防常规武器等级不得低于6级。

三、张店区、高新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张店城区及淄博经济开发区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批;其他区县先行按照《人防工程总体规划》,优先满足人员掩蔽工程需要,配套完善各类人防工程。待区县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并经政府批准后依据规划执行。

四、依据人防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医疗救护工程、核生化检测中心和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建设项目按以下标准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修建医疗救护工程和核生化检测中心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2,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的,按照该工程的建筑面积乘以1.5,计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五、没有落实《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第4条确定的建设比例进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的区县,于2019年6月16日开始与《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一并执行。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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