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9 15:53: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财非税[2017]47号


索引号:113703000042241160/2017-72450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配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淄博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930

 

淄博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管理,规范易地建设费减免行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新建民用建筑。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在依据的文件有效期内,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为残疾人服务的生活设施;

   (二)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在依据的文件有效期内,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

  (三)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四)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五)全市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第五条 第四条第(三)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可以不建防空地下室并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二) 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 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 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五) 其他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因地质、地形等条件不宜修建的,要提供不宜修建的证明,办理减免手续。

  第六条 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易地建设费,由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市人民防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拟建项目基本情况、申请减免易地建设费理由等内容;

  (二)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防空地下室减免易地建设费意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意见;

  (六)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对减免易地建设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的减免申请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市财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市人民防空、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减免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031日。期间国家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


民用建筑项目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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