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8 10:04:45 浏览次数: 字体:[ ]

 

生成日期

2018年2月5日

信息分类


有效期

2018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5日

信息格式


文  号

淄防办[2018]2号

录入日期

2018年2月26日

 

ZBCR-2018-0370001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淄防办〔2018〕2号

 

各区县人防办,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人防办,市人防办相关科室,各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度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推进“三最”城市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字〔2017〕47号)要求,按照公开招纳、公平竞争、规范管理的原则,将人防工程建设服务机构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供建设单位选择, 引导市场选优弃劣,全力打造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介超市”事项

  (一)“人防设计”超市: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具有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省内设计单位和在省人防办备案的省外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

  (二)“人防监理”超市:经国家、省人防办批准具有人防专业监理资质并在省人防办网站公布的人防专业监理单位。

  (三)“人防设备”超市: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并在省人防办网站公布的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防护、防化设备企业)。

  二、“中介超市”管理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中介服务机构时,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

  (二)业务要求。中介服务机构承揽业务后,要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标准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人防工程质量。

  三、监督及考核

  市人防办依据国家、省人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要求,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从业不良行为视情节和影响程度,提出警告、严重警告提示,并在30日内做出整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自行为发生后,次月起退出超市,并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建议取消或降低其相关资质。

  (一)收到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连续两次举报或两个建设单位举报有违规行为,经查实的;

  (二)不按本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照批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设计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谋取中标,经查实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经查实的;

  (六)严重违反设计、监理、防护(化)设备安装规范要求,对人防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

  (七)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时限延误、服务质量较差,不能按期按质完成所承接业务,严重影响人防工程进度和质量,经查实的。

  本通知自2018年3月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5日。

 

          淄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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